一、实施主体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的职责。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
四、受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五、申请行政复议需提交的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见附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①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有委托代理人,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自然人的,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供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及律师证复印件;如同一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代表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推选证明材料);
(三)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复印件(如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确认、处罚等行为的有关决定书、通知书、批准书、复函等);
(四)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法定条件的材料(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认为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应提交曾经向被申请人提出过相应的请求的书面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一式两份,每增加一个第三人相应增加一份材料。
六、办理流程
(一)行政复议案件受理
1.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申请;
2.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审查主体是否适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表述是否清楚等;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向申请人下达补正材料通知,申请人在收到补正材料通知后按通知载明的补正事项和补正期限补正申请材料;
4.符合受理条件的下达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提交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要求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5.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6.不属于本局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函告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二)行政复议案件审理
1.审查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材料;
2.征求相关业务处室(单位)意见;
3.一般案件由行政复议办公室承办人员书面审理。
4.重大、复杂的案件采取实地调查、专家论证、听证、集体讨论等方式审理;
5.行政复议期间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应当中止行政复议审查。
(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送达各方当事人并归档;
2.行政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同意的,作出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和归档。
七、办理期限
(一)决定是否受理的审查期限为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二)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期限为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八、收费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九、办理机构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办理地址:许昌市天宝东路与八龙路交叉口东50米(路北),联系电话:(0374)2334209,(0374)2977099;邮编:461000。
十、公开公示
在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长期公布(http://scjg.xuchang.gov.cn/)。
十一、备注
本局未开通行政复议网上申请。
附件:1、行政复议申请书(示范文本).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