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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散烧办采取六项措施 强力推进燃煤散烧治理工作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8-09-26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为认真贯彻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切实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许昌市散烧办立即行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利用“督导、暗访、曝光、问责”方式,采取六项措施,强力推进燃煤散烧治理工作。

一是对已取缔散煤销售点立即实施“一对一”核查。9月30日前,各级工商部门对前期已排查取缔的散煤销售点,对照排查取缔台帐,立即实施“一对一”核查,重点检查已取缔的散煤销售点是否达到“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原料、清设备、清场地)的标准,坚决杜绝已取缔的散煤销售点变换经营场所,采取隐蔽销售、流动销售的形式继续进行散煤销售活动,防止散煤经营行为“死灰复燃”。

二是开展散煤销售点摸底排查“回头看”行动。10月20日前,各级工商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再次开展散煤销售点摸底排查工作。摸底排查采取定岗、定人、定责方式,以行政村为单位,实施台帐管理,逐村排查消号,确保本管辖区域摸底排查全覆盖。对排查出的散煤销售点和散煤经营行为立即取缔,并依法从快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三是切实加强散煤销售行为日常监管。各级工商部门采取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定点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案件查办和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的方式持续加大对散煤销售行为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非法销售劣质散煤行为。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积极受理、核查人民群众投诉、举报的劣质散煤销售线索,对事实清楚,构成违法的,坚决取缔,依法严惩。

四是督促质监部门加大洁净型煤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对洁净型煤生产中心生产的洁净型煤质量监督抽查按每月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在冬季供暖期间,进一步加大监督抽查频次,监督抽查严格按照《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GB 34170—2017)标准进行检测和判定。对经过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依法从重处罚,确保出厂的洁净型煤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五是督促安监部门监督规范洁净型煤生产销售行为。监督洁净型煤生产企业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洁净型煤生产中心购进的原料煤要符合《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规定要求,使用无烟煤、烟煤和其他煤制品(如兰炭等),禁止使用褐煤、洗中煤、煤泥等低质、劣质煤为原料。添加的辅料、添加剂应为无毒、无害、无异味,使用过程中不产生二次污染。对使用劣质原辅料的生产行为,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从重处罚,对多次违反相关规定生产的违法行为人,依法取消其洁净型煤生产资格。严格履行出厂产品质量检验义务,严禁不合格的洁净型煤出厂销售。

六是督促安监部门抓好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企业的管理。建立健全洁净型煤生产中心原煤购入台帐和洁净型煤生产销售台帐,做好销售数量、产品批号、购销单位等信息的统计,生产的洁净型煤包装、标识、运输及贮存要符合《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标准要求。洁净型煤配送中心销售的洁净型煤必须符合《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的相关规定,禁止销售散煤和未备案的生产中心生产的洁净型煤。严厉打击不按照标准和规定生产、销售洁净型煤的生产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