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行业协会反垄断合规指引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2-06-03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河南省行业协会反垄断合规指引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提升对垄断违法行为的认识,防范垄断违法风险,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促进行业、产业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等方面的作用,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业协会组织。行业协会可以参照本指引,制定行业竞争合规制度。

  第三条 行业协会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可以有效预防垄断行为的发生,降低自身和会员的法律风险,避免经济损失和形象损害。

  第四条 行业协会在组织会员开展活动时,应当遵守《反垄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并可以使用本指引作为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的指导建议。

  第五条 《反垄断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企业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鼓励行业协会在协会章程中载明协会不得组织会员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相关行为。

  第六条 根据《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禁止行业协会从事下列行为:(一)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二)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三)其他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或者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

  第七条 行业协会在组织会员活动时,应避免出现聚集讨论商品价格、产销数量、业务区域、交易对象,以及共同应对竞争对手等敏感商业信息。在协会的章程、决议、通知以及制定的标准中,避免出现以自律或其他名义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划分市场、抵制交易对象等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

  第八条 行业协会及员工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并应避免从事以下拒绝或阻碍调查的行为:(一)拒绝、阻碍执法人员进入经营场所;(二)拒绝提供或超出规定时限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信息或获取文件资料、信息的权限;(三)拒绝回答问题;(四)隐匿、销毁、转移证据;(五)提供误导性信息或虚假信息;(六)其他阻碍反垄断调查的行为。

  第九条 行业协会发现本身可能已经违反《反垄断法》中禁止的相关行为,或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已立案并启动调查程序的,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

  第十条 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依据《反垄断法》将被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行业协会不配合反垄断执法调查,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反垄断法》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行业协会的行政处罚信息也作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相关事项,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将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鼓励行业协会建设反垄断合规制度。行业协会建设与反垄断有关的合规制度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发布对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以外竞争关系具有影响作用的规则、决定、通知、表彰等文件规范,召开涉及敏感商业信息或者商讨具有影响竞争内容的会议规范,组织或者协调具有影响市场竞争的一致性经营活动行为规范等。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加强教育培训等方式,投入有效资源,帮助和督促员工了解并遵守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增强员工的反垄断合规意识。

  鼓励行业协会在本行业内积极倡导竞争文化,不断强化行业的竞争合规意识。

  第十三条 本指引为非规范性文件,仅对本省行业协会反垄断合规作出一般性指导。国家对反垄断合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指引由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指引以发布日期为限提供最新的信息,因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可能产生变化,如果有任何具体的问题,行业协会应当寻求专业人士的专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