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程安良饮食店未主动对 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3-05-26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2023年4月18日,我局对位于许昌市六一路10号的许昌市魏都区程安良饮食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我局于2023年4月19日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