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查处擅自销售配制化妆品行为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2-11-2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2022年9许昌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根据举报,依法对李某经营的生活美容店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其自行配制的标签名称为“痘净”、“1号美肤”、“浓缩洁肤液”的化妆品68瓶(盒)以及自制的标签36张,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产品予以扣押。经查,李某于20218份开始将购进的某品牌的四种化妆品,按照一定比例配制成三种化妆品,装入自购容器内并贴上自制标签,当做自己品牌的化妆品进行销售。截止案发时,李某擅自配制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总计12194元,违法所得8390元。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许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擅自配制化妆品的案件。美容养生机构利用自身影响力,借助女士对爱美的追求心理,擅自配制化妆品向客户推销,成本低利润大,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对于爱美人士具有很大的迷惑性,使消费者在财物上受到损失,甚至影响身体健康,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虽然不同于地下窝点非法生产化妆品,但仍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经营者应严守法律之规,紧绷法律之弦,严格依法经营化妆品。本案当事人擅自配制化妆品,产品质量安全存在较大风险,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惩处,对有效遏制相关违法活动具有积极示范作用,有利于化妆品流通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