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市场监管局查获某农资店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2-07-26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线索核查:2021年10月14日,鄢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鄢陵县某农资店销售的”晋旺”牌复合肥料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样品按GB/T15063-2020、产品标明值检验不合格。遂于当日报请县局批准立案调查。

调查经过:经查,2021年10月11日鄢陵县某农资店共购进7吨“晋旺”牌复合肥料,重量50Kg/袋,生产日期:2021年9月25日,购进价格135元/袋,共付购货款18900元,购进时未索取购进票据、供货方及生产厂家资质、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样品送检期间,当事人以销售价格为150元/袋已将该批肥料全部销售完,共得销货款21000元,获利润2100元。上述批次复合肥料经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该样品GB/T15063-2020、产品标明值检验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的要求。

违法事实:鄢陵县某农资店销售“晋旺”牌复合肥料经检验不符合GB/T15063-2020、产品标明值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1版)》4.1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违法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裁量等级为一般。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鄢陵县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销售“晋旺”牌该批不合格复合肥料;

2、处叁万柒仟玖佰(¥37900)元罚款;

3、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贰仟壹佰(¥2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