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过期食品 获得千元赔偿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2-04-11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基本案情2021年10月,禹州市褚河镇的张某来到辖区内一家购物广场蛋糕柜台内购买一个蛋糕,第二天食用后出现身体不适,立即去医院进行治疗。张某查看蛋糕包装袋上生产日期,发现该蛋糕的保质期三天,购买时该蛋糕已过保质期。张某与购物广场租赁蛋糕柜台的负责人董某取得联系并说明情况。董某得知情况后,购置礼品到医院看望张某,并支付了200元治疗费用后不再提及此事。出院后张某多次找到董某要求赔偿4000元,而董某认为,张某在医院简单治疗就已经恢复,故只愿意赔偿500元,因双方就赔偿数额差距较大,未能达成一致。

处理依据及结果】执法人员向商家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商家不得向消费者销售过期产品。最终,双方在市场监管工作人员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分别在行政调解书签上了名字,董某当场支付了1000元赔偿金。鉴于董某态度诚恳,对消费者足额赔偿,并对日后诚信守法经营做出承诺,工作人员对其仅进行了批评教育,不再对其进行处罚。

案件评析】本案是因经营者出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造成消费者身体不适而引起的纠纷。2021年,禹州市被河南省确定为行政调解融入行政执法制度试点市,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试点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在执法过程中注重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使双方矛盾及时化解,很大程度上发挥了行政调解的作用,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