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国旗进行广告宣传 企业被罚20万元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1-12-2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近日,许昌市市场监管局专业分局查办的一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法使用国旗进行广告宣传案经许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恰当,程序合法;许昌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先后经过许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魏都区法院一审、许昌中院二审,历时两年多,终于圆满结案,该公司被处以20万元罚款。

事情还要从2019年说起。2019年9月25日,许昌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则广告。该广告中多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并将国旗改变为蓝色使用。市场监管部门经调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遂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广告发布,并处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

在许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被河南省市场监管管理局广告监测平台监测到一定范围公开传播,造成了危害后果,结合当事人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积极整改违法行为的情节,依法作出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使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行责令改正、通知询问、告知听证等一系列行政处罚程序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指出:“企业应该有基本的法律和道德底线,在广告中使用国旗并擅自修改底色,性质恶劣,违反法律。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神圣而庄严,是民族精神、爱国主义精神的集中体现,维护国旗尊严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近年来,商家利用国家情怀搞营销炒作的行为屡见不鲜,有的甚至在促销广告中使用国旗,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在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侵犯了国家主权的神圣性,误导了消费者,根据法律规定将受到法律追责。除此之外,国徽、党徽、国歌、军旗等同样不得用于广告内容,否则都将受到应有的惩罚。”

国旗神圣不可侵犯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八条规定:“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若违法使用国旗进行商业广告宣传,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希望广大商家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规范广告行为,切莫因小失大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将充分利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12.4宪法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大力开展普法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活动,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广大市场主体知法、遵法、守法,切实维护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

 

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