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鄢陵县某母婴商城发布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案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0-02-26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案例】

2020128日,我局接群众举报:孙某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乳铁蛋白能够预防病毒性感冒、发烧、增强免疫力、预防上呼吸道感染”相关内容。希望依法处理。经查,孙某作为鄢陵县某宝贝母婴商城的经营者,销售“亲力素”乳铁蛋白。为了宣传促销“亲力素”乳铁蛋白,孙某自2020122日以来,通过手机微信朋友圈自行编辑:左侧以蓝色为底色,配有亲力素乳铁蛋白桶装图片及四组圆形图标功能介绍“提高免疫力、消炎杀菌、保护肠道健康、高效促进铁吸收”为图片,右侧以文字说明“乳铁蛋白能够预防病毒性感冒、发烧、增强免疫力、预防上呼吸道感染”内容进行发布和扩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鄢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严厉处罚。

【点评】

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局发文要求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借助疫情虚假宣传也在其中。鄢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断加大对广告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特别是新兴媒介领域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的整治力度。在此提醒广大互联网微博、微信用户,在微博、微信上发布以盈利为目的违法广告同样要受到新《广告法》的约束,微信朋友圈发广告要谨慎,小心惹上大麻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