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发布虚假广告需担责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9-12-17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基本案情2018年3月13日,某地工商质监局12315中心接到焦女士投诉人民广播电台,称人民广播电台在2017年8月到10月期间在其电台发布熊胆酒、熊胆金视水广告,该广告宣传其产品对患有眼睛疾病的患者具有很好疗效,焦女士两次购买该电台宣传的熊胆酒、熊胆金视水产品,共花费6000余元,但最终不仅没有一点疗效,反而造成其眼睛病情加重。

处理依据和结果:该地工商质监局经调查查明:人民广播电台确实存在发布投诉者投诉的广告内容,该内容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该人民广播电台应该对焦女士因此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执法人员对双方组织调解,最终达成赔偿协议,人民广播电台赔偿焦女士受到损害费用8000元整。同时,该局对于广播电台存在的广告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案件评析虽然这次消费纠纷最终取得了调解成功,但是值得我们工作人员和消费者深思,面对眼花缭乱、花言巧语的多种形式的宣传广告,广大消费者一定要冷静分析、判断,尽量避免或者减少违法广告带来的侵害。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