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河南冠通食品有限公司仿冒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案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9-10-30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案例】

2019915日,接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冠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杭州香飘飘”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投诉,当日,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河南冠通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仓库内存放有“甄优美”奶茶130箱及“甄优美”奶茶外包装杯5箱其外包装上均印有“杭州香飘飘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监制”字样,涉嫌与杭州“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混淆。

 当事人擅自使用与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香飘飘”相似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构成混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1012日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奶茶130箱及奶茶外包装杯(1×1120个)/箱×5箱,共计5600个;并罚款5000元的处罚。

【点评】

经营者应当通过自身努力,提高自己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增加影响力和美誉度,从而提高市场竞争力。但本案当事人使用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不完全一致,但无实质性差别,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难以将二者区分。

近似是一个“模糊区”,没有非常明确的界限,可以说是一个主观判断性很强的概念。《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近似的认定作了原则性规定,即“根据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相近,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按照这一原则,在认定是否近似时可从如下两方面入手:其一,整体观察和比较主要部分。整体观察即是注意整体印象,主要是看整体结构是否 有明显的区别。主要部分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中最显著 、最醒目、最易引起购买者注意的部分,也即与相关商品通用的名称、包装、装溃有显著区别的部分。对主要部分主要是看是否相同、是否有大的改变。其二,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是否会发生误认。一般购买者通常是指与该商品有可能发生购买、使用关系且具有相应或者普遍认识能力的人。施以普通注意力强调的是给予一般的注意和观察,不要求进行仔细观察。如果整体结构没有明显的区别,主要部分相同或者没有大的改变,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则可认定为近似。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