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油烟机自燃赔偿难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9-05-21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基本案情杨先生在某家电气有限公司购买了万家乐抽油烟机一台,在正常使用中发生自燃现象,并导致其燃气灶受损(价值1700元左右)。经万家乐厂家售后鉴定,该抽油烟机存在商品质量问题,并出具了“商品收回,由原销售人调换”的书面证明。杨先生要求子以调換,并对受损燃气灶予以賠偿,但未与商家达成协商意见,遂投诉至该地工商质监局。

处理依据和结果经调查,执法人员认为,该抽油烟机的自燃,经鉴定属于商品质量问题,且已造成消费者其他财产的实际损害,商场应当对消费者予以赔偿。经过调解,电气公司同意对杨先生调换同品牌抽油烟机一台(并负责送货、安装、调试),一次性赔偿2000元(包括受损燃气灶及其他赔偿)。

案件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像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杨先生购买的抽油烟机因其质量问題发生自燃,并导致其他财产受损,经营者应当履行退货、更换、维修及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