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程逾期 拒绝承担责任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9-02-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基本案情:消费者李先生2016年5月27日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缴纳1000元装修定金,5月28日签订装修合同后又分期缴纳了5万余元,约定2016年7月11日开工,工程期限75个工作日。而截止到2016年11月30日,装修仍未完工,工程逾期达2个月。消费者要求该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遭到拒绝。2016年12月1日李先生向该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处理依据及结果:依据《消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经调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工程逾期违约金1万元整,至此历经两个多月的纠纷终于画上了句号。

点评:本案中,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逾期属于违约行为,就应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与消费者协商相关赔偿事宜。而该公司在投诉发生后拒不与消费者协商,对消费者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求久拖不决,侵害了消费者的求偿权;对消协组织发出的调查、约谈等无正当理由拒绝,是极不诚信的行为。在此消费者协会敦促经营者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不能自以为是,漠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