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图书遇盗版? 加倍赔偿没商量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8-11-26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基本案情:2017年6月3日,张先生在济源市丹尼斯商场购买图书《动物小说大王沈石溪全集  经典版》一本,阅读时发现该书印刷质量粗糙,在国家新闻和出版总局官方网站查阅该书CIP数据核实后,发现该书ISBN显示的是另外一本书,怀疑该书涉嫌盗版,要求经销商予以退货并加倍赔偿。

   处理依据及结果:接到投诉后,当地消协随即到该商场实地调查,发现该店书柜专区还有一本同样书籍。在通知商场予以下架封存的同时,要求该商场到消协接受调查。经过在国家新闻和出版总局官方网站查阅比对,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该图书反映信息确实是不同类型的书籍。而图书专柜经销商一再辩解图书是正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该经销商的经营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理应加倍赔偿。消协要求经销商退还消费者购书款29元,并赔偿张先生人民币500元。

  点评:该案中,因为经销商没有如实向消费者介绍自己销售产品的真实情况,在查询结果面前拒不说明真实情况,导致消费者买到盗版图书,故应该以欺诈消费者的经营行为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