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质量引纠纷 消协调解获赔偿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8-10-2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基本案情:2017年9月,詹先生投诉,称其种植的辣椒和西瓜出现不同程度的枯死,造成大面积减产,怀疑是施用肥料有问题,请求消费者协会给予调查处理。

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六十二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所以,本案适用《消法》予以调整。依据《消法》第七条第一款“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通过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经营者赔偿消费者各项损失26万元。涉嫌违法的行为移交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经营者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消费者种植的西瓜、辣椒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减产,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购买肥料时,应当向经营者了解肥料的性能和主要成分,对种植的氯敏感作物在选择肥料时应尽量选择硫基复合肥,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