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交付容易要回难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8-04-0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基本案情2017109日,禹州市的靳某电话投诉说,今年7月份他到许昌市许由路西段一家汽车4S店参加了一个促销活动,在推销员极力推荐下向该汽车4S店交纳了1万元的定金,交定金时汽车4S店经理李某许诺如果价格谈不拢,定金可以退。但是后来,靳某经过多方咨询,认为该汽车4S店销售的汽车价格不是促销的价格,要求退定金。但汽车4S店认为所付的是“定金”,而不是“订金”,是靳某违约在先,不愿意退钱。靳某多次找该汽车4S店协商要钱,但该店工作人员置之不理。无奈,靳某打电话投诉到市消协寻求帮助。

处理依据和结果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之规定,虽然消费者缴纳的是定金,但是,汽车4S店销售的汽车价格却不是促销价格,并且曾经对消费者承诺如果价格谈不拢,定金可以退,说明经销商违约在先,理应双倍退还消费者定金才对。经调解,经销商全额退还了10000元定金。

案件评析企业利用自己在消费关系中的强势地位肆无忌惮的曲解法律条款,毫无顾忌的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与契约精神日益受到尊重的市场环境格格不入,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破坏了和谐消费环境,是应当予以摒弃的陋习恶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