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市场监管局违法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试行)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9-12-12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第一条  为有效监督全市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向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提出的申诉和举报。

第三条  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认为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

()认为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履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认为市场监管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审批、颁发证照,或延期审批、发证照的;

(四)认为市场监管部门不依法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复议或者诉讼等救济权利的;

(五)认为市场监管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或不出示执法证件,不按法定程序执法或不文明执法,态度蛮横、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不属于监管职责范围的;

()无明确投诉举报对象或违法违规行为的;

()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机构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投诉举报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信访终结的;

()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

()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对投诉举报不予受理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五条  市局法制机构负责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受理、处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一般应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处理完毕。情况特别复杂的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处理的,可以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

第七条  受理机构及受理投诉举报调查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准则:

()与投诉举报内容或人有直接关系的,应当回避;

()不得将投诉举报信息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对象;

()不得将本单位办理投诉举报的研究情况透露给投诉举报人;

()对需督办投诉举报件的调查处理结果,要实地核查处理情况。

(六)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

第八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政执法行为需追究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完毕后,应当及时整理资料,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档案、立卷、归档、备查制度。归档范围应包括投诉举报涉及的全部有查考价值的文字、音像等资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