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试行)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9-12-12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我局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我局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我局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信息公示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谁执法谁公示”、合法准确、全面及时、主动便民的原则。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清单;

(二)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三)行政执法权责清单;

(四)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五)行政裁量标准;

(六)服务指南;

(七)执法流程图;

(八)救济渠道;

(九)监督方式;

(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执法的,应当公示委托执法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事前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事中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送达执法文书、听证等执法活动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出具执法文书,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二)在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三)可以根据执法实际依法公示其他需要事中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行政检查结果;

(三)其他依法应当事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健康状况等信息;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商业秘密等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隐去的信息。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九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全面、准确、及时公示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公示的平台主要有:

(一)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当事人的注册登记与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抽查信息等;

(二)办公场所:在注册大厅或其他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放置印制的公示册、公示卡、明白纸等;

(三)传统媒体:利用省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信息;

(四)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信息。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十条 事前、事中公示程序:

定期梳理《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通过局门户网站等途径及时公示。 

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相关部门要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一条  事后公示程序包括:

(一)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由承办机构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按照省、市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三)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或执法人员变动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行政执法信息;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发现已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更正相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二条 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各执法机构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责任单位,其负责人负责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签发,未经审查签发的不得发布,具体执法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每年1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考核办法 ,加强对各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实施行政执法公示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