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许昌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3-02-22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对《许昌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制度(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38日,如有任何意见,请通过以下方式于截止日期前反馈至我局。

附件:《许昌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

电子邮箱:xcsjxtk@163.com

    通讯地址:许昌龙兴西段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818室) 邮编:461000

联系人:吴小康     联系电话:0374-2363559 

 

 

                                          2023222日    


许昌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和企业主体责任“两个责任”,积极促进全市食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提升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律素养和诚信经营意识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坚强保障,全市食品安全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许昌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许昌市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和提供平台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

第四条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实施工作。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分局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

第五条 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坚持信用建设与依法行政相结合、失信惩戒与守信激励相结合、信息共享与协同共治相结合、过惩相当与保护权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归集与公示

第六条 各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各自职责分工,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归集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产生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信息,并及时对外公示;网络食品交易信息在许昌市网络市场综合监管平台归集。

第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信用信息包括主体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监督检查信息、食品监督抽检信息、荣誉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严重违法失信信息等。

(一)基础信息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姓名、类别、地址、通信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登记等主体资质信息;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对于网络食品交易,除上述基础信息外,还应包含入网食品经营者和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基础信息。对于入网食品经营者,基础信息应包括店铺网站和其在经营活动主页明显位置体现店铺名称、店铺资质(证照)、店铺地址、店铺照片、联系方式等信息;对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基础信息应包括平台名称、法定代表人、平台域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信息。

(二)行政许可信息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许可或备案、行政许可变更事项、认证管理、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及编号等应当公示的各项行政许可事项相关信息。

(三)行政处罚信息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依法需要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

(四)监督检查信息包括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专项检查和跟踪检查、飞行检查等各类检查信息。

(五)食品监督抽检信息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信息。

(六)荣誉信息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合规、履约、主动承担社会义务等方面的相关信息。

(七)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的信息。

(八)严重违法失信信息是指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的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信用管理信息

第三章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设

第八条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按照属地管理,遵循一户一档, 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在信息产生7个工作日内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并归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九条 信用信息档案以电子档案为主,纸质档案为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信用信息归集基础上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接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查询需求。

第四章 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监管

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监管实行分级分类的办法, 具体分为A、B、C、D 四个等级,分别为信用风险低(A 类)、信用风险一般(B 类)、信用风险较高(C 类)、信用风险高(D 类) 四类。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等级,采取评分方式。按照不同性质和环节由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的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行为产生的信用信息,制定食品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综合得出企业的评分结果,确定企业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具体评分细则另行发文)

第十二条 对被评定为 A 类信用风险低的企业,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可依法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三条 对被评定为 B 类信用风险一般的企业,根据国和本省规定,依法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

第十四条 对被评定为 C 类信用风险较高的企业,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依法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五条 对被评定为 D 类信用风险高的企业,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依法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依法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 抽查检查结果要及时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共享至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动态更新提供实时数据支持。

第十七条 对存在食品安全信用失信风险,但尚未违法失信, 需要予以重点关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预警信息管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为预警关注对象:

(一)一年内曾有过失信信息并被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的;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曾在联合惩戒对象中担任过相应职务的;

(三)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项目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

(四)市场主体信用积分评级为 C、D 级的;

(五)其他可能具有较高潜在食品安全风险的情况。

第十八条 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信息可以为政府各部门行使监管职能提供客观的参考,但不向社会公示。

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采取动态管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记录发生变化,其分级分类级别及时作出调整。

第五章 信用修复及联合惩戒

第二十条 信用修复的对象包括受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谁列入、谁处罚、谁修复”的原则,根据申请依法依规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办理信用修复业务。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信用修复申请依法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按照规定调整其相应的信用分类。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信息采取动态管理方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实时推送至参与信用约束和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共享信息。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联合惩戒机制,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特殊食品的信用监管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并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新制定的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相关文件精神作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