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许昌市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涉疫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2-12-1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近期,随着疫情形势变化各种退热、止咳、抗病毒等药物和抗原检测试剂盒等医疗器械成为消费热点。与此同时,以个人名义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非正规渠道销售上述重点品种药品、医疗器械的情况时有发生。为全面加强疫情防控期间药品、医疗器械的经营管理,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市公安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扰乱药械市场经营秩序的违规、违法和犯罪行为,净化药品市场秩序。现就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严禁无证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药品、医疗器械属特殊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经营药品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属第三类医疗器械。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需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严禁经营销售连花清瘟胶囊(颗粒)等药品和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等医疗器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销售假劣药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用好自主定价权,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多种措施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不得借疫情防控之机,大幅提高药品、医疗器械的销售价格,经营者要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在合理范围内;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大消费者不要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非正规渠道购买药品、医疗器械,不仅质量安全无法保证,一旦出现不良后果,后续维权比较困难。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并保留购买凭证作为维权依据。

三、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持续加大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涉疫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对日常检查、监督抽查、投诉举报、网络监测等渠道发现的问题线索追根溯源、一查到底。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出现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搭售药品、出售假药劣药、出售不合格医疗器材以及在微信、抖音上等自媒体上非法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发现的违规经营涉疫药品、医疗器械以及销售假药、劣药、不合格医疗器材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从快予以立案查处;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共同维护全市药械安全和市场经营秩序,积极检举非法销售药品医疗器械以及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情形,举报热线12315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许昌市公安局         

202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