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书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2-08-01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各相关涉企收费主体: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违规涉企收费治理、降低企业成本力度,推动各项降费减负政策落到实处,创建一流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提质扩量增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做到诚信经营、合规收费。

二、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对象、服务内容、减免规定以及监督电话等内容,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不得在收费目录清单之外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期限、重复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者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不得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止执行的收费项目。

四、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严格执行收费项目、时限、浮动幅度、标准等内容,严格落实收费减免优惠措施,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不得提前或者推迟执行,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收费或者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不得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

五、属于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定价,并根据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六、相关重点行业、领域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一)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不得收取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利用行政权力指定服务、强制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政府部门不得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职责委托给下属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转嫁成本、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费等行为。

(二)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机关委托事项违规收费;不得利用法律或政策模糊地带,滥用行政影响力、解释权,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个人入会、接受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规范电子政务平台等中介机构因行政管理需要,不得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等名义向市场主体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等行为。

(三)交通物流领域涉企收费主体不得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减免优惠政策、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高价救援、高价维修等行为。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领域工程安装、维护维修价格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转供电主体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不得有在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等行为。

(五)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在信贷、助贷、增信等环节与贷款捆绑强制收费,中间业务不得强制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不得利用贷款优势地位转嫁抵押登记费、押品评估费等行为。

七、其他涉企收费主体不得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等行为。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全市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认真落实收费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违规收费要立即停止收费,及时清退违规收取的费用,确保整改到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加大对所属各收费主体的监管力度。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认真落实行业主管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将畅通12315电话、12315互联网平台等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严肃处理群众、企业反映的涉嫌涉企乱收费违规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违法违规涉企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涉企收费政策及法律法规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严肃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经查实,从重处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构成违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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