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疫情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提醒告诫书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2-05-04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全市广大经营者:

为保障广大市民消费需求,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确保防疫物资及生活必需品等商品市场价格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广大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相关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

二、各相关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加强价格自律,正确行使自主定价权,准确核定生产经营成本并做好记录,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相关商品和服务,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三、依法禁止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

(五)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 50 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 300 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最高可处 500 万元的罚款。

五、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相关经营者要认真对照要求,积极主动开展自查,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经本次提醒告诫后,对于借疫情防控之机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向社会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经营者及行业组织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积极发挥社会共治作用。发现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或其他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