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市场监管系统执法风险点警示及其防控措施征求意见稿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0-07-10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为切实抓好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的持续创新,积极推动“促使行政相对人积极预防、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柔性执法,落实好“行政相对人风险防控”制度,我局法制及各相关业务部门梳理制定了《许昌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风险点防控目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请相关企业和个人提出宝贵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并合理采纳。意见建议反馈电子邮箱:xcgsxjk@126.com。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风险点防控目录
序号 行政执法风险点 风险等级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法律依据以及裁量标准 防控措施
1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制作餐饮行业主体责任清单版面,在餐饮门店显著位置张贴。
2 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制作餐饮行业主体责任清单版面,在餐饮门店显著位置张贴。
3 混淆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1、加强法治宣传,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行政相对人尊法、守法意识;2、加强行政指导,针对相对人违法风险点,提前介入,运用引导、示范、提示、建议、约谈、回访等行政指导方式,减少或规避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3、开展以案释法教育,通过对社会关注度高、发生的经典案例进行宣传讲解。积极引导公民、法人梳理守法意识和底线一是,增强其自觉守法、自我约束的能力。
4 虚假宣传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1、加强法治宣传,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行政相对人尊法、守法意识;2、加强行政指导,针对相对人违法风险点,提前介入,运用引导、示范、提示、建议、约谈、回访等行政指导方式,减少或规避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3、开展以案释法教育,通过对社会关注度高、发生的经典案例进行宣传讲解。积极引导公民、法人梳理守法意识和底线一是,增强其自觉守法、自我约束的能力。
5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1、加强对直销企业的法律宣传;2、对直销企业勤沟通、勤指导、勤回访,加强对直销企业的行政指导和行政约谈;3、开展以案释法教育,通过对社会关注度高、发生的经典案例进行宣传讲解。积极引导直销企业增强其自觉守法、自我约束的能力。
6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加强对《反垄断法》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增强经营者公平竞争意识、引导经营者依法竞争,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7 计量调解、仲裁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1987年10月12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1.通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宣传有关计量法等法律法规;2.将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公正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提高人民群众对计量法律法规的认识。3.严格按照程序公平公正进行计量调解、仲裁检定。
8 不执行政府商业电价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对《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一定幅度范围的罚款处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三)《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处最低数额以上和最高数额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数额的40%且不低于最低数额,一般处罚应当为最高数额的40%至60%,从重处罚应当高于最高数额的60%” 加强违价行为监督检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9 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 加强违价行为监督检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10 不按标准规定出具检验报告 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一)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四)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其他情形。
做好证后监管,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
11 认证过程记录不完整 《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1、通过宣传日、网站、微信、报纸等方式加强认证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2、加大对企业的帮扶指导和执法检查力度;3、认证机构和获证组织要强化自律,自觉学习并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并积极参与市场监管部门普法活动。
12 行政相对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未提出复检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的监督抽检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复检申请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委托复检申请人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逾期未提出的,不予受理。 提醒向行政相对人认真阅读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13 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宣传、座谈
14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第十二章第一节:五、《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裁量标准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首次违法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二) 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罚标准: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多次违法,或者逾期未改正,造成安全事故的。处罚标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通过微信群、签订承诺书方式,及时告知有关事项
15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15号,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第一章第一节: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裁量标准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二)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1项,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2项,或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股权登记,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3项及以上,或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较大数额股权登记,造成较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4、以下情况属情节严重,应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应予以撤销公司登记的情形除外。(1)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需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公司登记的;(2)具有本条1、2、3、规定的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通过微信群、签订承诺书方式,及时告知有关事项
16 在用计量器具未检定或检定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裁量标准: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 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首次违法。
处罚标准:可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二次违法的。
处罚标准:可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三) 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多次违法的。
处罚标准:可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企业对相关计量器具进行鉴定
17 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裁量标准:(一)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违反本条规定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二)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初次违反拒不改正的。处罚标准: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一年内再次违反拒不改正的。处罚标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一年内多次违反拒不改正的;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强化宣传,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的意识;2.加大执法查处力度;3.畅通投诉举报途径。
18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规定。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超过2万元的,属情节较轻,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属情节较重,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属情节严重,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
(四)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但在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在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加强商标知识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群众的商标意识及法律知识水平。2、企业提高防伪技术,重视商标管理。
19 违反规范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加强监管,开展专项检查
20 非法渠道购进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加强监管,开展专项检查
21 专利侵权纠纷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指南》
1.通过许昌市市场监管局外网、微信公众号,报纸新闻媒体等媒介,宣传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公布知识产权相关的典型案例。
2.深入企业进行行政指导
2.社会大众要及时关注市场监管局最新工作动态,及时掌握知识产权最新动向,自觉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
22 企业违规开展商标代理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1.监管执法部门要针对商标代理机构,加强《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其法律意识;开展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规范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
2.行政相对人要主动学习法律法规,树立守法意识,明确法律红线,在开展经营活动中遇到相关问题主动与监管部门沟通、咨询,避免违法。
23 化妆品经营企业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实施)第62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经营者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产品销售制度,提高质量安全意识。
24 化妆品经营企业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实施)第59条: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企业经营者严格审核所经营产品的资质,提高质量安全意识。
25 食品生产行政许可过程中现场核查的核查员派审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1、科室负责人对核查人员廉政提醒;2、核查人员签《食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工作纪律》;3、企业签《受检企业执行现场检查工作纪律承诺书》4、检查结束后,受检企业可以填写《生产许可检查人员廉洁自律情况反馈意见表》,邮寄到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收。
26 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企业学习贯彻《产品质量法》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