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0-07-02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昌威斯特金属阀门有限公司等48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单位许昌威斯特金属阀门有限公司等48企业均存在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执法人员通过对许昌威斯特金属阀门有限公司等48企业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及对企业经营场所核查函邮局退回件显示当事人在其核准注册地址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许昌威斯特金属阀门有限公司等48企业连续两年以上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年报已被移入异常名录;许昌市魏都区税务局出具企业经营信息登记表显示许昌威斯特金属阀门有限公司等48家企业一年内税务信息状态为“注销或非正常注销,或者查询不到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本局认为:许昌威斯特金属阀门有限公司等48家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之规定。

    对你单位许昌威斯特金属阀门有限公司等48家企业的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告知拟对你单位许昌威斯特金属阀门有限公司等48企业作如下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高彩红、郭军红  联系电话:  0374- 2628817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魏都区分局

                 202072

 附件:吊销名单.pdf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pdf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