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许昌仁德医院发布违法广告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9-08-16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许市监工商东处字【20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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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许昌仁德医院发布违法广告案的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许昌仁德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2MA404YMLOB; 名称:许昌仁德医院;类型:非公司私营企业;营业场所:许昌市颖昌路926号;负责人:吴建熙;成立日期:2008年6月5日;经营范围:凭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项目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年4月24日,我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在文峰路与天宝路交叉口附近向过往行人发放带有淫秽色情内容的广告宣传品。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散发印有广告的宣传品,有纸抽、一次性打火机、宣传卡片等几种。其中,纸抽盒上印有“许昌仁德医院/北京大学性学研究中心成员单位”姜辉、马晓年、张祥生等男科学博士生导师、性学泰斗倾情助力,洪锴、詹耀成、张永清、王海、徐继强、张海林、何粤、张连成等11位北大男科专家团坐镇许昌亲诊”、“积极落实京豫医疗协同发展举措,设立北大男科专家团许昌会诊基地,一对一私密诊疗,通过48个细节全程呵护每一位就诊者隐私,便于男性就诊者快速康复”、“仁德无痛保宫人流术/随做随走/安全无痛/安全零风险/不影响再孕”等字样;一次性打火机上印有“生物补片隔离术,快速治好早泄阳痿/硬得久 给她三次满足 才能享受”、“坚挺持久真爷们 随心所欲给女人享受”、“干得爽 真球爽”等字样;宣传卡片上印有“早泄 阳痿 性爱中途疲软勃起不够硬 瘙痒/红肿 包皮包茎 房事大胆问 前列腺炎 生殖器疱疹 性欲不强 尿频/尿急/尿不尽 射精快 淋病/梅毒/湿疣 伴侣来不了高潮 干得爽 真球爽”、“勃起不够硬 啪啪时间短?想更硬吗?想更粗吗?想更大吗?想更硬久吗?”等字样。

经查:一、 2018年12月24日,北京大学向我局发来《关于协助调查事项的复函》,就许昌仁德医院在纸抽盒上发布广告事宜核查情况进行回复:“ 1、我校未设立“北京大学性学研究中心”。2、“北京大学医学部性学研究中心”是北京大学医学部虚体中心,挂靠北京大学医学部公共教学部(现更名为“北京大学人文学院”),是校内学术研究机构,从未开展任何合作业务或临床诊疗活动。北京大学及北京大学医学部与许昌仁德医院无任何合作关系。3、姜辉、洪锴是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职工,其中姜辉是北京大学医学部继续教育处处长,于2013年2月后任“北京大学医学部性学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此二人从未接受许昌仁德医院的聘请担任该院特聘男科专家。4、宣传材料中涉及的其他人员均不是“北京大学医学部性学研究中心”工作人员,也不是医学部及附属医院职工。”

根据以上事实,当事人在纸抽盒上发布广告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

二、当事人在一次性打火机和宣传卡片上发布的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九条第一款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之规定。

三、当事人在纸抽盒上发布的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之规定。

当事人发布广告的内容与许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准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不符,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之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当事人在我局立案调查期间多次采取逃避、拖延、搪塞等方式不予配合,导致广告费用无法查证计算。另外,当事人在接受调查期间仍然组织人员在市区发布违法广告宣传品,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

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一、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其制作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二、广告宣传品原件五份和复印件八份,证明当事人制作发布的广告宣传品种类;                                                                                                                                             

三、委托代理人李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四、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授权委托的事项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情况;

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执业资格的情况;

七、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制作、发布广告的情况;

八、北京大学《关于协助调查事项的复函》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九、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在街头散发广告宣传品的事实。

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申请审批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与当事人实际发布的广告内容不符。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2017年修订)》,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2019年4月22 日,我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许市监工商东听字【2019】)001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如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二、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三、罚款900000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交至许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处中原银行前进路支行(户名:许昌市非税收入管理处,账号:01240101171000230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许昌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8月16日